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于1993年9月28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进行修订、2015年作出修正。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苏建斌介绍,为更好地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更好地推动我省人大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必要与时俱进对实施代表法办法进行修改。“立法过程中,坚持为代表修法,在充分考虑代表履职实际的同时,更加注重为基层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共66条。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这次法规修改总结我省“两个联系”实践做法,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坚实基础。
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处理的规定,明确了答复或反馈时限,为代表审议发言增加了“底气”。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的基本形式。这次法规修改,进一步明确代表可以“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并增加了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这为闭会期间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了精准指导和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规定,使人大工作更贴近民意、更符合实践需求。同时,强化了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基本信息变动应及时告知等内容,引导代表更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刘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