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东省法院发布7起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其中,“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今年3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
据了解,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这一大豆新品种种子达310吨,而该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实为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圣某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将立某合作社及耿某诉至法庭,主张其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种子总量达310吨,按新品种种子的公证价(3.5元/斤)和大豆种子平均收购价(2.36元/斤)作差可算得:被告从每斤种子当中获利1.14元,侵权获利超30万元。据此,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法认为,本案体现了网络证据在种业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运用,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涛介绍,山东法院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守护好“农业芯片”,以强化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服务种业创新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十四五”时期,山东法院审结植物新品种权案件480起,其中6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入选案例总数位列全国第一。(盖颐帆 刘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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